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智慧能源装备创新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智慧能源装备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的性质是在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制造和运营企业、能源企业、电池电驱电控企业、能源信息互联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发起,由江苏省新能源汽车能源与信息创新中心(筹)牵头组建而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联盟宗旨是以“资源共享、协同创新、合作共赢”为原则,整合国内外新能源汽车行业资源,发挥统筹协调优势,构建新能源汽车能源与信息产业链生态体系,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推动成果高效转化,促进江苏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我国由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
第四条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行业规范。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联盟主要任务
(一)搭建“政产学研用资”联动平台。在各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涉及不同产业之间的利益、协同等重大问题时,邀请来自不同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高校、科研机构、投资界等各相关人士开展交流对话等。
(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根据国家战略和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发展需要,调动联盟的内外部资源,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研究活动,为政府部门、行业机构提供政策建议。
(三)推进标准研究与检测平台建设。围绕行业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结合联盟的研究成果,搭建检测试验平台,研究制定相关的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推动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
(四)编制产业发展报告。编辑内刊和对外沟通汇集和编辑研究报告及会员实践成果,在联盟成员内部交流共享。
(五)建设产业链统采平台。组织联盟成员间的自愿供应链统采,帮助联盟成员降本增效,提高协同研发制造能力。
(六)举办专题研讨会。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针对行业重大或热点问题的封闭式专题研讨,邀请政府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共同研究和探讨,形成研究成果,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七)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年度论坛。每年举办一次年度论坛,邀请联盟全体会员及受邀嘉宾,就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对话和深度研讨,分享跨行业、跨领域、跨学科的研究成果。
(八)国际市场开发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的产业对接、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
(九)高端人才联合培养。为联盟内成员提供培训、组织师资、推荐人才,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帮助联盟成员培养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三章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联盟成员大会
(一)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成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
联盟设立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其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顾问委员会是联盟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机构,分设产业与公共政策专委会、技术标准专委会、平台与模式创新专委会、储能技术与应用专委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执行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4、听取和审议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5、根据顾问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联盟章程;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四)联盟理事长
联盟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提名。
第九条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
(一)秘书处的组成
秘书处是理事会和顾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联盟秘书处的办公地点由秘书长单位负责提供,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二)秘书处的职责
1、执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收集联盟成员需求,并组织对接各类资源。
5、负责受理联盟外的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三)联盟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秘书处依托单位选派,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和各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秘书长向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负责,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负责。
(四)联盟秘书长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3、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提出吸收或除名联盟成员的建议;
5、主持联盟日常工作,领导本联盟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6、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由联盟成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7、决定其他事项。
第四章联盟经费
第十条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一)联盟原则上不收费。经费主要来源于:联盟成员单位捐赠,以及政府资金资助。
(二)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三)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联盟章程需修改时,由联盟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二条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联盟成员提出终止提议。
第十三条联盟终止提议须经联盟成员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并讨论通过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章程由联盟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秘书处。